- 索 引 號
- 07B160371202400089
- 信息所屬單位
- 漁業漁政管理局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 外交部 國家移民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 農漁發〔2024〕13號
- 生效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發布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內容概述
- 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企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員,較好地滿足了遠洋漁船用工需求。為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切實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和服務,有效保障企業和外籍船員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索 引 號
- 07B160371202400089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 外交部 國家移民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 農漁發〔2024〕13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漁業漁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發布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內容概述
- 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企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員,較好地滿足了遠洋漁船用工需求。為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切實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和服務,有效保障企業和外籍船員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農業農村部 外交部 國家移民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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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漁業廳(局、委)、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有關口岸出入境邊檢總站,中國遠洋漁業協會,有關遠洋漁業企業:
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企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在境外自主雇用外籍船員,較好地滿足了遠洋漁船用工需求。為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切實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和服務,有效保障企業和外籍船員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調引導,健全用工機制
(一)簽訂用工協議,明確責任義務
遠洋漁業企業根據實際用工需求,與依法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我國境內勞務中介或勞務輸出國官方認可的境外勞務中介簽訂勞務合作協議(附件1)。協議應明確船員工作崗位、待遇、薪酬、保險、各方責任義務、中介傭金,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崗位技能培訓,傷亡處置及善后等。協議內容應明確以下基本要求。
1. 遠洋漁業企業應當直接向雇用的外籍船員個人支付薪酬,或由勞務中介建立薪酬支付專用賬戶,對雇用的外籍船員薪酬待遇狀況進行跟蹤、核實;由勞務中介支付的,勞務中介應當提供船員薪酬的支付憑證等。
2. 外籍船員應在其來源國(地區)進行行前檢查,確保外籍船員身體狀況符合我國漁業船員健康標準、無犯罪記錄。不得招收、使用未經健康體檢的外籍船員。
3. 不得有歧視外籍船員的條款,確保遠洋漁業企業與勞務中介、勞務中介與外籍船員之間簽訂的協議條款一致。
(二)細化辦理程序,暢通用工渠道
遠洋漁船常年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生產作業,其外籍船員入境目的主要是中轉出境。遠洋漁業企業須按照外籍船員入出境工作指南(附件2)所明確的信息審核、邀請函辦理、簽證申請、船員入出境等環節需要的資料清單與相應的辦理程序為外籍船員辦理入出境手續。我駐勞務來源國使領館,遼寧、山東、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六省(直轄市)漁業、外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及相關港口邊檢機關要根據工作指南加強協調配合,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做好簽證辦理與入出境管理,暢通外籍船員入出境渠道。借鑒相關行業外籍人員用工管理制度經驗,不斷完善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與服務。
(三)加強組織協調,建立聯動機制
請遼寧、山東、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六省(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會同外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邊檢機關,在綜合考慮口岸交通便利性、遠洋漁船及船員入出境需求和管理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各確定一至兩個外籍船員指定入出境城市;參照“外籍船員境內停留及出境流程”(附件3),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技術支撐單位及軟硬件要求、船員培訓體檢的地點時間安排、從入境到出境的食宿保障等有關內容,建立本地區遠洋漁業外籍船員過境停留管理聯動機制。從勞務來源國(地區)持簽證入境,以及登船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但在指定口岸辦理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的外籍船員,應在規定時間內離境,不得超出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注明的在中國境內停留期限。
二、提高責任意識,維護船員權益
遠洋漁業企業是雇用外籍船員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勞務合作協議依法依規雇用船員。
(一)平等對待,保障合法權益
要按時足額支付外籍船員薪酬,主動核實、跟蹤到賬情況并及時通報外籍船員,不得無故拖欠船員工資。要合理安排外籍船員工作與休息,提供中外船員同等的生活工作條件。加強溝通,平等對待外籍船員,妥善處理外籍船員合理訴求。尊重外籍船員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文化差異,合理安排船上飲食。
(二)加強培訓,維護生命安全
要加強外籍船員安全生產培訓,開展捕撈生產、救生筏操作、消防、逃生等技術培訓,確保外籍船員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具備較高的安全生產意識。遠洋漁船要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保障外籍船員安全生產條件及環境;要為漁船配備基本藥品,鼓勵為遠洋漁船配備經基礎醫療培訓的衛生員,及時為生病船員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和心理幫助。
(三)做好預案,加強應急處置
遠洋漁業企業和漁船要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預案,明確船長為現場第一責任人。對出現超出漁船處理能力的傷病船員的情況,應立即報告求援,及時組織救治。發生船員落水、失聯等突發事件時,漁船應立即組織搜救并按照規定向企業及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如發生外籍船員亡故、失聯或涉外治安案件,遠洋漁業企業還應及時向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及邊檢機關報告。
三、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行業自律
(一)加強監督管理,壓實主體責任
農業農村部將遠洋漁業企業雇用外籍船員情況納入遠洋漁業企業履約評估事項,加強風險管控,對引發涉外籍船員糾紛或涉外事件的,依法嚴肅調查處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應結合遠洋漁業日常監管工作,督促企業嚴格做好外籍船員雇用和管理;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區域遠洋漁業外籍船員勞務中介加強監管,明確準入門檻、監督考核、管理評價和退出機制等管理制度,切實維護外籍船員合法權益,確保外籍船員“來源可靠、身體健康、培訓到位、福利保障”。每年7月31日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外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及相關港口邊檢機關等部門向農業農村部、外交部和國家移民管理局報送上半年本轄區內外籍船員和對外勞務合作情況報告;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報告。
(二)提升行業自律,做好協調服務
中國遠洋漁業協會和有關省級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外籍船員協調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通過行業自律提升遠洋漁業船員用工待遇。積極探索與勞務來源國相關協會建立民間勞務合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促進雙邊勞務合作互利共贏和可持續發展。
遼寧、山東、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六省(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外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邊檢機關,研究確定本省(直轄市)指定的外籍船員入出境城市及相應的本地區或地區間“遠洋漁業外籍船員過境停留管理聯動機制”,于2024年6月30日前報農業農村部、外交部和國家移民管理局備案,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之前已出海的外籍船員需入境中轉或續聘的,要按照外籍船員入境程序辦理入境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農業農村部、外交部、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加強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工作的通知》(農漁發〔2021〕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外籍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參考文本框架
2. 外籍船員入出境工作指南
3. 外籍船員境內停留及出境流程
農業農村部 外交部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外籍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參考文本框架
甲方:(用工方) 乙方:(派出方)
賬戶信息: 薪酬專用賬戶信息:
第一條 船員資格和雇用條件
本條款應包括但不限于船員身體健康要求,并進行體檢等基本要求。
第二條 雇用期限
第三條 甲方職責
本條款應包括但不限于:
1. 薪酬金額:按約定向船員支付薪酬
2. 生活待遇
3. 崗位職責
4. 船員規范管理內容
5. 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務費用
第四條 乙方職責
本條款應包括但不限于:
1. 船員條件:選派符合法定用工條件、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勝任海上工作的船員,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 有效證件:保障船員持有護照、海員證等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提供船員真實、合法有效信息,并辦理好入境簽證。
3. 船員薪酬保障:按約定及時將船員工資發放到船員個人賬戶或其家屬賬戶,并向甲方提供支付水單、明細,便于雙方及船員核實到賬金額、支付狀況等。
4. 其他有關法律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中介費用
中介費用包括:一次性招募費,按月收取勞務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乙方不得從船員薪酬中扣取中介費用。
第六條 船員薪酬
本條款應包括但不限于:
明確每位船員應得薪酬金額、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通過乙方薪酬專用賬號支付)、支付日期,有欠款、墊付等情況除外。
第七條 差旅費
甲乙雙方應約定船員從出發地至工作地往返交通、住宿、差旅費用以及責任。
第八條 船員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保險
雙方應約定為船員辦理保險,保費不得由船員支付。
第十條 船員患病、傷殘和死亡等事故處置
體現人道主義,及時開展救助。
第十一條 終止雇用以及船員轉移
第十二條 伙食津貼、供應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有效性
第十五條 其他事宜
附件2
外籍船員入出境工作指南
遠洋漁業企業為外籍船員辦理入出境手續時,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外籍船員入境
(一)從勞務來源國(地區)入境,在駐外使(領)館申辦簽證的
1. 提交申請。遠洋漁業企業應將申請材料(包括雇用外籍船員意向書、船員信息、用工信息、入出境信息、勞務合作協議、國際旅行證件、保證函、體檢報告、無犯罪記錄證明)提交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縣級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漁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2. 信息審核和邀請函辦理。地方漁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要求,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發外籍船員臨時入境邀請函。相關遠洋漁業企業應當保存該邀請函復印件至少2年。
3. 申請簽證。勞務公司持外籍船員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申請表、外籍船員臨時入境邀請函等簽證所需材料,到我駐外籍船員所在國使館(領館)辦理相應S2簽證。
4. 申請入境。勞務公司和遠洋漁業企業根據協議約定,統一安排外籍船員入境。外籍船員抵達指定入境口岸后,持有效簽證和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辦理入境手續。
(二)隨遠洋漁船入境并中轉出境,登船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向駐外使(領)館申辦簽證的
1. 提交申請。遠洋漁業企業應在外籍船員擬入境前至少30天,提交申請材料(上次入境邀請函復印件、隨船入境申請、定妥座位的空港聯程客票或用工單位出具的換乘其他船舶出境的相關證明)至地方漁業主管部門。
2. 邀請函辦理。地方漁業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申請材料辦理邀請函。
3. 入境申請。遠洋漁業企業或勞務公司持地方漁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邀請函及外籍船員相關材料等,在指定口岸辦理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
二、外籍船員境內停留
口岸所在地漁業、外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建立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聯動管理機制,督促指導遠洋漁業企業安排雇用的外籍船員統一居住,并依法辦理住宿登記。鼓勵國家遠洋漁業基地統籌配建生活設施良好的外籍船員居住區。
(一)行前體檢。入境后3個工作日內,到海關進行體檢,取得健康檢查證明書。
(二)行前培訓。體檢后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集中場所完成遠洋漁業安全操作技術、涉外法規等行前培訓。
(三)信息備案。地方漁業主管部門辦理人員信息備案,向有關部門出具聯系單。
三、外籍船員出境
(一)持境外簽發的有效簽證入境的,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在簽證有效期內出境。
(二)未在境外辦妥簽證隨遠洋漁船入境后中轉出境回國、在指定口岸辦妥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的,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在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有效期內乘坐國際交通運輸工具出境;繼續續聘的,持有效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在簽證或臨時入境許可有效期內登遠洋漁船出境。
(三)外籍船員出境后,遠洋漁業企業應及時核銷信息,報告地方漁業主管部門。
四、外籍船員境外上下船
遠洋漁船在境外作業期間,因增派、病退等原因,外籍船員需要從第三國登船、下船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與審批。遠洋漁業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求,將境內外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及外籍船員雇用協議、外籍船員個人信息及有效國際旅行證件、保證函、體檢報告(或健康證明),以及外籍船員在境外上下船的申請等材料報地方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二)上下船報告。經地方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外籍船員從境外登船或下船的,遠洋漁業企業應及時將外籍船員登船、下船信息報告地方漁業主管部門。
附件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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